合同解除承包人撤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清点核实确认,并共同签署交接记录。承包人完成了多少工程量,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当然,合同的解除或许是因为一方的违约所导致的。支付工程款和追究违约责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并不矛盾。关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我们可以参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13条的规定。
1、未施工完毕的项目,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认。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承包人和发包人手里都会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那么,首先要根据双方的证据来予以分析和认定包括当时的会议纪要、交接文件、录音录像照片等资料,包括上几期的工程量文件来综合分析。如果仍然不能解决争议的,那么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解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哪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2、发包人有恶意驱逐施工方撤场等情形的。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主张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种情况,发包人比较恶劣,不仅不核对工程量而且还恶意施暴。那么,工程量争议是由发包人造成的,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个规定可以说也是对我们的施工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指南和借鉴。撤场时,首先对工程量进行清点、拍照、录像,然后发函要求对方共同清点核实。如果对方不来的话,那么原因在对方,发包方有不当行为,那么发包方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