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要建一栋楼和承包人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内容是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工程价款是1000万。如果承包人全部完成了施工内容,发包人应当支付1000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合同解除,承包人没有全部完成施工内容,那么已完工程如何计价。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三个观点。
观点一: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计价。理由是,合同解除约定合同内容没有全部施工完毕,那么1000万的支付条件不具备,所以说已完工程应当按照上述标准计价。这个观点的问题在于,违背了合同计价基础,合同并没有约定按照政府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
观点二:按照比例折算法进行计价。方法是,首先按照同一个定额标准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和全部工程的造价,然后,二者相除得出一个系数,最后,按约定的固定总价乘以这个系数就是已完工程的造价。这是一个主流的判决方法。这种方法既符合工程履行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当事人的合同约定。
观点三:这种观点是在第二种的观点之上充分发挥又回到了第一种观点。举个例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2期上的一个案子。一审是,涉案合同解除。已完工程内容是地基基础,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比例折算法进行鉴定,判决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返还工程款83万元。建筑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上诉的核心观点是按照定额计价不能按照比例折算,理由有三个: 1、地基基础工程投资大利润小,按比例折算貌似公平实则不公平; 2、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工程如何计价,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6条,应当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 3、一个工程如果存在两个计算方法,那么应当作出对违约方不利的方式进行解释。本案是由发包方原因解除的,那么采用定额计价价格比较高,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这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建筑公司付款941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