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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签证

时间:2022-06-15

工程量争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内容是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根据签证文件进行确认,承包人不能提供签证文件的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可以提供其他证据来认定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这个规定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认定工程量的证据,一个是签证,一个是其他证据;第二层意思是,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重点是争议两个字。为什么会有争议呢?是因为承包人提供的证据有缺陷,签证文件形式上不完善,内容上有分歧、程序上有缺陷,由此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下面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对工程量签证的意见。

一、建设工程施工是个过程,那么认定工程量的证据也是个过程。工程发生变更,会有监理的变更通知、相应的图纸,施工过程当中会有施工日志,必要时还需要录像和拍照,施工完成后会有验收记录,变更部分的进度款纳入当期进度款予以支付,全部工程竣工后会有竣工图。那么,这一系列文件都是证明工程量的证据。所以,认定工程量的证据并不局限于工程量签证单,其他证据也能证明工程量。这就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外工程要提醒自己是否获得了签证,如果没有签证的话要予以完善。

二、监理的签字是工程量有力的佐证。监理是发包人委托的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管理的机构,监理人的签字对发包人一般具有约束力。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直接授予监理人员具有审核签署工程量的权利,所以监理的签字非常重要。

三、事实大于形式,有的发包人为了防止签证被滥用,在施工合同当中约定非常繁琐的签证流程。比如一个签证要同时签字和加盖公章方为有效或者一个签证要由工程部、商务部、技术部、财务部等机构共同签字方为有效。而现实中,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往往达不到这个形式要件。举个例子,最高人民法院336号判决。这个案子的特点是签证文件应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但是承包人提供的文件上只有发包人代表金某某的签字。最高法院观点是,签证文件已经有发包人代表金某某的签字,发包人不能否定该签字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这个是虚假签证,同时也不能证明由第三方施工,相关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认定。